本是吃饭消费,却因饭菜质量问题与服务员发生口角,结果被饭店服务员用菜刀砍伤。12月22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8日,被害人梁可与李明等人在三原县某饭庄吃饭。被害人梁可在吃饭期间因饭菜质量问题同饭庄员工张地发生争执,被告人张地从饭庄厨房内拿出两把菜刀,将被害人李明胳膊砍伤后冲出院外,又将梁可的腰部、腿部砍伤。事发后张地报警,后又逃离现场。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明人身损伤程度为四处轻伤二级;梁可的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二级、三处轻微伤。
另查明,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张地主动到三原县公安局独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发后被告人张地同被害人梁可与李明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梁可与李明的谅解。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地因饭菜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尽而砍伤被害人梁可、李明,致其受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系自首,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