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军、李健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有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两年。
据查: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李军在其办公室内,与前来索要货款的张明发生口角,二人争吵不休,后李军伙同李健,二人用拳头对张明实施殴打,致使张明面部、眼部受伤,牙齿脱落。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明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在案发后被告人李军、李健已赔偿被害人张明医疗费8000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张明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张明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军、李健与张明在谈货款问题时发生口角,尽而殴打张明致其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积极实施伤害行为,故均系本案主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冯新武、冯新安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故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