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肖某、齐某等十一名被告人四处流窜,对村委会及学校进行盗窃,导致财产损失近百万元。法院以上述被告人犯盗窃罪,分别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肖某、齐某等十一名被告人于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先后驾驶肖某的五菱荣光面包车及齐某的五菱荣光面包车窜至西安、咸阳市县区作案。被告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采用剪防盗网及撬门的方式盗窃该地村委会、学校等地的电脑、空调、电视等财物,先后共作案61起,涉案价值高达887137元。被盗赃物除部分在案发后追回并发还失主外,其余被出售或使用,且未追回,所得赃款被告人均已挥霍。
人流窜多地,采用破坏性的手段疯狂盗窃61起,并且涉案财物大多为学校、村委会的空调、电视、电脑,并且导致被盗物品无法追回,不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更给被害人工作及学习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可谓极其恶劣。法院对于此情形进行了严厉打击。给被告人以教训同时也给那些目无法律的人以警戒。使其认识到任何违法犯罪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想提醒大家,年关将至,盗窃案件多发,希望广大群出门能够锁好门窗,看管好个人财务,谨防财物被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