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江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江某曾于2014年6月1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江某饮酒后无照驾驶已脱审陕A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泾阳县崇文镇正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崇文镇正阳大道与安置点崇文小区西路口处时,由于车速过高,与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后被告人江某弃车逃离现场,电动车乘坐人吕某当场死亡,张某经泾阳县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泾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江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吕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江某到泾阳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未经审验的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两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江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事处罚,系前科。应从严惩处。被告人江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故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感言,本案中的被告人江某本来就因为交通肇事被判处刑罚,但受到刑事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在无驾驶执照的情形下,饮酒后继续驾驶车辆。并且造成两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不仅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更使得自己再次入狱。希望被告人江某此次真正能够引以为戒,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