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渭城法院:缓刑期内无悔意 执行原判三年刑
作者:吴晓娟 张晨光  发布时间:2015-12-21 10:18:27 打印 字号: | |
  在缓刑考验期内仍不知悔改,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并置警告于不顾,12月17日,渭城区法院裁定撤销对罪犯杨令汇的缓刑,将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6月,罪犯杨令汇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渭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内,罪犯杨令汇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及时履行或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擅自外出、经多次警告之后仍然我行我素,现超过一个月既不履行请销假手续,也不进行书面汇报和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劳动。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杨文炜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在建议撤销缓刑后仍不改正;又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再次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经多次教育后仍不思悔改,在之后的社区矫正期间脱离执行机关的监管超过一个月,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遂作出上述裁定。(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来源:渭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