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索要赌债将债务人殴打致伤。近日,渭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强犯故意伤害罪,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余小强、被告人边小红犯故意伤害罪,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5年3月23日20时许,为索取赌债,郭强将王明约到咸阳市民院十字朱记烧烤店见面,同时,郭强还打电话叫了赵辉(另案处理),赵辉又带来了余小强、边小红。王明到达朱记烧烤店后与郭强、赵辉、余小强、边小红四人言语不和发生冲突,遭四人拳脚殴打,后又被四人驾车拉至咸阳市火葬场北约700米咸宋路南的麦地,再次遭郭强、余小强、边小红殴打,至王明额部头皮裂伤及左侧颧弓骨折。
2015年3月至7月郭强、余小强、边小红先后向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自首。同年7月13日郭强、余小强、边小红分别对王明进行了赔偿取得了王明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强、余小强、边小红为索要赌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强、余小强、边小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