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命名的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源于马锡五,但不是马锡五个人的发明,而是在当时的司法理念、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和发展出来的较为系统的民事诉讼模式。
这种审判方式之所以获得当时社会民众热烈拥戴,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根源是分不开的,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新民主主义性质的社会政治制度。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中国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的抗日战争时期,产生于国共两党第二次合作阶段的抗日民主政权。陕甘宁边区,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开创的革命根据地,这时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的抗日根据地其社会性质已发生根本变化:不再是旧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而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当时为了全民抗战,形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共产党领导的政府在司法方面有一系列的具体表现:边区法院不收取费用;田间、边区的法庭趋于随和,田间、地头都可以开庭审案;边区就采取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落后的社会经济状况。陕甘宁边区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处于自然经济阶段。尽管共产党努力改善了百姓的生活条件,实现了减租减息政策,取消了大量的苛捐杂税,实行了合理的负担,征收统一累进税,发展国营企业,组织劳动互助,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工商业,动员了全边区军民一起开展大生产活动,但是尽管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边区的经济仍旧很落后。
抗日战争时期整风运动,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源泉。延安整风运动时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整风运动,它的主要内容是: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树立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与实践统一、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的作风。一些干部经过整风运动后能够主动学习马列主义和党的文件,开始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而明确了前进方向,改进了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延安整风在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它是党的建设史上的一个伟大创举。通过延安整风,使全党确立了一条实事求是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使干部在思想上大大地提高进步,使党达到了空前的团结,并进一步成熟起来。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就是党的整风运动在司法战线上的一大突破。
正是在这样复杂的历史背景、社会背景、思想背景的状况下,马锡五从当时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以自己独特的,处理了一些案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在当时体现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具体表现在:
就地审判是常态。顾名思义,就地审判就是指初审机关走出法庭,携卷下乡,联系群众,处理案件,并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进行政策法令宣传,教育群众,借以减少纠纷,增强群众团结和促进生产。这种审判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不拘形式就地审判,在群众的参与下,解决问题。因为从调查到审讯都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因此结案正确并且迅速,深得民心。这样的判决,既合原则,又易于为群众所接受。同时,由于从调查到审讯和宣判的整个过程都是联系群众进行的,因此这种就地审判对于提高群众的法律人士和守法精神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巡回审判提高效。为了便利人民诉讼或因案情复杂,便临时组成巡回法庭,将案件带到当地,深入对证,进行处理。这种方式不仅使案件、特别是少数缠讼不休的案件可以得到迅速正确的处理,而且通过处理案件,可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帮助建立制度,总结经验,提高思想,改进工作。
人民陪审制度得人心。人民陪审制度是审判工作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实行人民陪审,不仅可以吸引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的思想和政治责任感,而且,可以使审判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法院能够迅速结案,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在抗日战争时候,主要是采用了机关、部队、团体选派代表出席陪审。这样的方式,使事实摆在明处,进行说理说法,使当事人无法狡辩,心悦诚服。
调解工作显公正。为了增强人民内部互相团结,便利生产,教育人民爱国守法,减少讼争的有效方法,也是实现司法群众化的重要标志。它主要适用于人民内部争讼,包括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于调解工作公正无私,深得人心,随着调解工作的开展,农村变得和睦,生产得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