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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桑塔纳追尾电动车 一死一伤获刑两年
作者:吕鑫  发布时间:2015-12-15 10:23:49 打印 字号: | |
  夜间行车,能见度降低,应保持安全车速,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否则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将大大提什。12月14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赵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赵明驾驶黑色桑塔纳小轿车,与前方同向高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事故,致高伟、关雨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到三原县医院找救护车救助被害人,并为被害人交纳了部分医疗费。高伟于2015年8月11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三原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伟、关雨无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2015年7月31日到三原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救治被害人,量刑时可适当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