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永寿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晓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并表示认罪伏法。
被告人王晓华与被害人仇亚梅是租住在同一个院子里的朋友,被告人王晓华曾多次帮被害人仇亚梅在ATM机上存钱,并因此记住了仇亚梅的银行卡密码,产生了偷盗仇亚梅银行卡取走她卡里现金的想法。被告人王晓华分别于2015年3月31日、2015年4月16日、2015年6月11日利用和被害人仇亚梅在一起的机会,趁其不备,盗走仇亚梅的银行卡,共计三次盗取其卡内现金共计14000元,后趁被害人仇亚梅不注意,将卡放回其包内。
被告人王晓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银行卡内现金1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中,鉴于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得到全部赔偿,被告人王晓华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