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永寿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涛有期徒刑一年六关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2015年2月1日16时01分许,被告人李涛(持C1照)驾驶陕A398TT轻型厢式货车沿永寿县万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封侯村南1公里处时,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李亚、王裕、陈连巧、王绒相撞,造成李亚经抢救无效死亡,王裕、陈连巧、王绒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永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涛因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超速行驶且在道路上行驶没有确保安全、畅通,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涛及时报案并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之后,赔偿被害人李亚家属35万元,赔偿被害人王裕及王绒共计61255元,赔偿被害人陈连巧2400元,上述赔偿款均已兑付。被害人李亚家属及其余被害人对被告人均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李涛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救助伤者,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