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杜林,男(该婚约关系男方)。
被告张娟,女(该婚约关系女方)。
被告张明,男,系被告张娟之父 。
被告张飞,男,系被告张娟之弟。
原告杜林诉称,原告与被告张娟经人介绍于2013年11月认识,2014年10月初两人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10月中旬两人准备结婚。被告的父母以张娟与其前夫有一些关系还没有解决,需要给前夫100000元,张娟的前夫才同意与张娟解除婚姻关系,张娟才能嫁给原告。于是要求原告先给张娟11000元彩礼,之后又要原告给张飞,(系被告张娟之弟)的银行卡上打50000元。2014年12月21日又向原告索要了32000元彩礼。现在被告张明还在不停的加大彩礼数额的要求,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的承受能力,并且通过了解,被告张娟并不愿意与原告结婚,不愿意同原告交往。原告也不愿意再越陷越深,特要求解除婚约,讨回给被告的彩礼。故起诉法院要求1、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彩礼9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辩称,原告和被告张娟认识时间属实,2014年10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及准备结婚时间都是在被告张娟和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娟与前夫是在2014年10月20日离婚。原告给被告共计93000元是事实。本案不是婚约财产纠纷,而是原告杜林给被告张娟前夫的离婚补偿款。原告和被告张娟之间没有合法的婚约关系,只是给被告前夫的补偿款。93000元不是彩礼。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93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庭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飞辩称,我有一张信合卡,是我的名字开的户,但在家里放着,家里在用,什么时间打款,什么时间取款,我都不知道。2014年12月份我父亲给我说了我姐的事。
争议焦点及庭审查明的情况: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该93000元是彩礼还是离婚补偿金?2、该93000元是给付于被告张娟还是其他被告?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份原告杜林和被告张娟经人相亲认识,后被告张娟又经人介绍和刘某认识,并于2014年8月登记结婚,期间原告杜林和被告张娟互有交往,2014年10月20日被告张新娟和刘某协议离婚。当天原告杜林给付被告张娟11000元,10月27日原告杜林给被告张娟提供的其弟张飞信合账户汇款50000元。11月24日原告杜林给被告写证明一份“证明兹有杜林给付刘(某)与张娟离婚补偿金6.1万元(陆万壹仟元整)、2014.11.24”。2014 年12月21日被告张明书写收据一份“收据今收到(某)村2组杜林家交来人民币32000元正,大写叁万贰仟元正。男方杜某、女方张明、媒人穆某,2014.12.21日”。后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杜林于2015年1月16日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93000元。
合议庭意见及法理分析:
合议庭认为,原告杜林和被告张娟在认识和交往过程中,以谈婚论嫁为目的,故因认定双方存在婚约关系;原告杜林虽给被告张娟之弟被告张飞信合账户汇款50000元,通过其父亲给付被告张娟之父被告张明32000元,但应认定为原告杜林和被告张娟之间的财产往来,故原告杜林要求被告张飞被告张明社返还相关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本案在合议时,就93000元中32000元 属于彩礼没有争议,对61000元属于什么性质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但原告杜林和被告张娟交往时,是在被告张娟和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显违背良俗道德,且原告杜林自己书写证明一份,证明兹有杜林给付刘某与张娟离婚补偿金6.1万元(陆万壹仟元整)、2014.11.24”,故该笔61000元不应认定为彩礼,本案不予处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娟返还原告杜林彩礼人民币32000元,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杜林对被告张飞被告张明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钱属于原告杜林和被告张娟之间的财产往来,双方以谈婚论嫁为目的,应认定为彩礼,故93000元应由被告予以返还。三被告在确定及交接彩礼的过程中均扮演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故该彩礼应由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娟、张明、张飞返还原告杜林彩礼人民币93000元,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125元,原告杜林承担1000元,被告张娟承担1125元。
最终,合议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