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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合同诈骗他人财物 获刑一年半罚五千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5-12-05 16:52:00 打印 字号: | |
  淳化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判处被告人倪小刚犯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1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倪小刚与其他三人(未查明身份)来到淳化县汽车站对面"杨某汽车租赁公司",以租车为由租赁了所有人为马利(杨某妻子)的黑色广本雅阁小轿车一辆。被告人倪小刚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并与车主马利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租车时间为10天,每天租赁费为350元。车辆租手续办完后,倪小刚驾车载乘其他三人离开。第二天,经毛某某提前联系,被告人倪小刚与毛某某和其他两人来到三原县城安某某家中,被告人倪小刚谎称黑色广本雅阁是自己的车,因做生意周转不灵需要向安某某借款5万元,愿意将该车辆作为抵押。安某某听信倪小刚谎言,扣除利息后,给倪小刚现金45000元。获得赃款后,被告人倪小刚先后向租赁公司付租赁费7500元,之后更换联系方式逃往外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广本雅阁轿车价值165000元。公安局机关己将追回涉案车辆发还给被害人 。

  审理认为,被告人倪小刚明知要将租用车辆用于抵押借款,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租车合同过程时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价值165000元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小刚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倪小刚辩解称,此次犯罪行为有他人共同参与,自己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经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明全部事实。但考虑到确有证据能证实倪小刚在租车和抵押车辆时有其他人同往,抵押车辆行为是经毛某某提前联系,故无法排除倪小刚辩解意见真实,在现有证据无法还原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形考虑量刑。鉴于被告人倪小刚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备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倪小刚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故判决 :

    被告人倪小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