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麟、郑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麟、郑凯为筹毒资,伺机盗窃。二被告人从富平县乘坐富平发往咸阳的客车,被告人王麟将客车上一乘客刚放在行李架上的黑色背包内的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盗窃后交给被告人郑凯,郑凯将该笔记本电脑装在其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二被告人在该车行驶到三原县高速路口时下车。后二被告人将被盗笔记本电脑以1600元的价格卖掉,二人将赃款用于吸毒挥霍。经三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900元。
另查明,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王麟因犯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
2015年7月1日被害人从三原县公安局领回被盗笔记本电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麟、郑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麟、郑凯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故意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麟实施了盗窃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后,将所盗之物交由郑凯藏匿并携带,其二被告人均积极主动,故均系主犯。被告人王麟以前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系有前科,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