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淳化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审理查明,2015年9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新饮酒后驾驶陕DX907X号牌小型汽车从淳化马家镇出发准备到县城接人,当车辆行至县成职教中心门前处时被民警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鉴定,被告人赵某新被查获时血醇酒精含量104.28mg/100mg,已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1.2014年4月16日,因被告人赵某新平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个月。2.经淳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告人赵某新曾持有C1驾照,当前状态为吊销、扣留。
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城市道路上醉酒驾驶车辆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车受过刑事追究,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备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二至三个月拘役刑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