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世界的圈子越来越小,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也越来越深入,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相互的交流交往增加,所产生的摩擦相应增多,侵权行为的发生也越来越普遍。
据统计,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秦都区人民法院渭滨法庭共受理侵权类案件235件,审结185件。经分析,审结的该类案件的主要分类及特点: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审结的侵权类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共85件。审结的该类案件中只要被告应诉,一般都对案件事实认可,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伤残等级的认定以及其产生的相应费用的认定,整个诉讼过程拉的战线比较长。
(二)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在审结的侵权类案件中,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共51件。审结的该类案件中,原告大多数为未迁出户口的出嫁女,户籍上具有集体成员资格,但是村组织在分配征地款的时候按照传统的男婚女嫁习惯认为其已经不具有本集体成员的资格,所以分配征地款的时候把这些出嫁女排除在外。在庭审中,多数被告即村民小组并不出庭应诉,放弃自己的诉权,到了执行阶段,强烈抵制,执行十分困难。
(三)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在审结的侵权类案件中,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共25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审结的该类案件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对于事实的认定、伤残等级的认定以及其产生的相应费用的认定。
(四)其他类侵权纠纷,如不当得利、劳动争议等等。在审结的侵权类案件中,不当得利与劳动争议共有20件。不当得利是由于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了利益,致使他人权益受到损害。难点在于取得的他人利益的范围认定。而劳动争议是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举证难度大,而且人数多、矛盾尖锐,分歧很大,处理的时候也可能会产生许多社会影响。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和解决上述问题:
(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即发生事故时的驾驶者承担责任,而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事故车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实行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审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注重提高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对急需救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效缩短该类案件的审理周期,可以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多适用简易程序和督促程序的方法,并限定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期限,从根本上切实缩短整个审理的周期。同时可以建立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专业法庭,可以通过审判、调解等方式高效、专业的处理该类问题。其次,完善相应的保险制度。交强险是我国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基本险种,每当有事故发生,该保险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然而,在实际审判实务中,该险种的应用又分为肇事车辆无责与有责两种情况,当肇事车辆无责时,其所赔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太低,受害者得不到更多的保护,因此,可以大胆尝试打破该分类对赔付限额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受害者可以得到最大的保护,也符合交强险为维护交通事故受害者权益而设立的目的。同时,完善保险制度,对于一些不利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条款,而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示或没有特别告知的视为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格式条款也应予以相应处罚,净化我国保险市场。最后,应该多机制合作,加大对于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救助,使救助肇事受害者成为一种社会常态。
(二)关于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农村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生产资料,是农民的根。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也要依照法定程序给予补偿。在具体庭审过程中,应该提高被告的出庭应诉率,多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面对面的与被告交流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阐明法律,做通工作,使之了解自己的应诉权利与义务,愿意来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如果经过合法传唤,被告仍然没有出庭应诉,最好能够延迟开庭,再去送达一次,晓明利害,说服被告出庭应诉。审理该类案件应多进行调解,做通双方的工作,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司法的权威性和人民满意度都会得到相应的提升。
(三)关于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具体处理该类案件时,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对于受害人遭受到的财产性损失应该全部得到赔偿,其次,对于损害造成的当事人衍生损失,应该予以充分保护,最后,对于受害者在损害过程中所遭受的精神性损失也应该充分考虑,予以保护,这样才能使该类案件得到更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四)关于其他类侵权纠纷,如不当得利、劳动争议等等。不当得利类案件,当事人得到的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获得的直接利益,应该予以退还,而获得的间接利益,也应该给予对方相应的价值的赔偿。劳动争议类案件,应该尝试分流化解劳资纠纷,如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保障部门等,充分发挥其作用,积极化解矛盾。同时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协调好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工会要发挥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积极为劳动者维权。法院可以选派业务知识强、经验丰富、善于调解的法官处理该类案件,专业化处理,使之妥善的解决。
相信通过各个部门间的相互合作,法院对于当事人权益保护的不懈努力,我国侵权类案件的处理会越来越成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明天会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