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友醉酒后夜里吵闹遂发生口角,冲动之下将工友打成重伤,自己也弄得“人财两失”并受到法律制裁。11月26日,兴平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郭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2014年9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郭强与醉酒后的王军在兴平市西吴办西吴桥北中铁12局制梁厂内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郭强返回自己宿舍拿出一把钢筋钳来到王军面前,一气之下郭强手持钢筋钳砸到王军头部,致王军头部受伤当场倒地,后王军被送往陕西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军损伤程度鉴定,王军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属五级伤残。
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郭强的家属与被害人王军的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建议从轻判处。
被告人郭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案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罚。(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