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7日,淳化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由被告张某学返还原告李哲生宅基地转让费5000元。
原告诉称:自己家人系城镇户口,过去在农村生活期间,与被告同村不同组。2015年1月5日,经人介绍,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旧宅基地一院转让给原告使用,双方达成了宅基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转让费含地上附属物共计人民币6000元。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开始施工,但遭到被告同组村民阻挡,认为原告不是本组村民,也不是农村户口,无权在农村享受宅基地使用权,致其无法施工。现要求被告退还转让费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530元,但被告置之不理,至今分文未付。无奈,2015年10月19日,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审理期间,办案法官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并要履行相关的变更登记审批手续,不能私下交易和买卖等。通过法官的耐心普法教育,双方都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互谅互让,终止协议履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宅基地转让费5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作者寄语: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让人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本案中原告不符合上列条件。(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