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舞厅结识后相约吃饭逛街,趁对方不备盗走2000余元,11月11日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邓小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6月12日晚,邓小红在舞厅跳舞时与董小明结识。后二人一起去夜市吃饭,期间邓小红看到董小明从口袋掏出的钱较多,遂起盗窃之念。之后二人在逛夜市时,邓小红趁董小明不备之机,从其右边裤子口袋里盗窃现金2200元,并借故离开后将赃款挥霍,并用部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邓小红在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在咸阳市渭城区戒毒所主动投案。
另查明,2015年7月7日,被告人邓小红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邓小红因盗窃罪被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小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现金2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因其用赃款购买吸食毒品且有前科劣迹应于严惩。但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