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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找朋友帮岳母搬家 竟引狼入室遭盗窃
作者:徐微娜 张永鹏  发布时间:2015-11-24 15:47:06 打印 字号: | |
  11月23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兴犯盗窃罪被三原法院判处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缓刑,与原判刑罚拘役三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据查:2015年6月,被告人王兴应李朋之邀到李朋岳母家帮忙搬家,在搬家过程中,王兴将李朋岳母家的一条金项链盗走。后在李朋的询问下,王兴承认自己拿了金项链并于次日主动将金项链退还回,2015年7月10日王兴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486元。

  另查明,2014年8月王兴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4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王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前后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杜围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