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兴平法院:西立交撞人逃逸致人死亡,兴平东城办男子被判获刑
作者:黄磊  发布时间:2015-11-21 10:43:20 打印 字号: | |
  只听“啪!”的一声,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被飞驰而来的小车撞倒,骑车妇女被重重地摔倒在地,当场不省人事!

  去年11月7日下午6时许,在我市西立交北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案发后,肇事司机驾车逃逸,致使受害人最后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11月7日18时许,东城办某小区的杨某和朋友吃完饭后便开车回家。不料,在由南向北走到兴平市西立交北口时,将一辆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到。

  骑电动车的是一位妇女,由于当时车速过快,被撞后骑车妇女重重地摔倒在地上,当场不省人事。

  见自己闯了祸,肇事司机杨某一下子慌了,六神无主,不知如何是好,便连忙驾车逃逸。回到家里后,杨某害怕至极,在家人的劝说和陪同下,当晚10时许,肇事司机杨某主动来到兴平市公安局交警队投案自首!

  然而让人痛心的是,被撞妇女杨某某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11月13日,杨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判处。

  经兴平市交警大队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由于杨某积极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除给付的丧葬费3万元外,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多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杨某在肇事后逃离现场,属逃逸行为。杨某逃逸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兴平市人民法院遂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
来源:兴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