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4名被告人依法受到法律严惩,主犯处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该案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陕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苟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李某,在武功县成立陕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功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向群众进行融资,先后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89笔计3952.3万元。案发后,公司及业务员分别向群众退回少部款项,大部款额未向群众兑还。
该案经武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武功县成立陕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功分公司,没有按有关规定依法经营,直接或间接发展业务员,以陕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借款人或以公司为委托管理方对群众资金进行全权管理进行投资利益分配,向社会公众出具借款凭证或者与其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合同的手段,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395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除李某外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遂根据刑法之相关规定对被告李某做出了4年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罚金之惩处,其他被告人分别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这起案件所涉及犯罪嫌疑人14名,其作案手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受害群众义愤填膺。这起案件也反映出,现实生活中之所以有那么多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害者除缺乏理性思考,幻想“一夜暴富”外,就是怀有参赌心理,明知有风险,但难抵诱惑,冒险一试,有的甚至已经知道是陷阱,但还是甘当帮手欺骗别人,借以扳回自己的损失。
本案告诫我们:迫切的急功近利心理是出现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诱因,“钱生钱”的做法要慎重,期望暴利和高额回报的侥幸心理要不得,不劳而获的想法害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