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太与郑老太分别住一栋楼一、二层,由于刘老太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捡拾废品堆放在一楼通道,影响了住在二楼的刘老太的正常通行与环境卫生,双方经常发生口角。2014年,因二楼郑老太家孩子结婚在一楼墙壁上张贴“喜”字时遭到了刘老太的阻拦,双方发生纠纷。两月后,当双方再次发生口角,二楼的郑老太将一盆秽物倒在了一楼的刘老太身上,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2015年4月28日下午,两人又因琐事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刘老太三女儿段某赶到,与郑老太发生撕扯。郑老太骶骨骨折,住院治疗14天,后经鉴定郑老太的伤情为轻伤2级。
2015年6月30日,郑老太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刘老太、段某刑事责任,并赔偿其住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9000余元。
渭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陈海峰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属于邻居关系,且多年来积怨颇深,如果轻易下判不但双方关系从此彻底破裂,双方的家庭成员也有可能做出更加过激的行为,甚至再次引起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发生。于是他下决心通过案件审理彻底化解双方多年积怨。
他一方面他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所在的文汇街道办事处、文汇司法所、双方共同的单位省建十一建筑公司,对双方矛盾进行调解。另一方面,陈海峰法官向刘老太及其女儿详细解释了我国刑法的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让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产生的严重后果,刘老太和女儿开始有了明确悔罪表示,后悔他们一时冲动给郑老太造成的伤害。在案件审理期间,文汇街道办的调解人员,多次派人上门调解,劝说双方当事人,说明邻里关系的重要性,帮助化解纠纷,为法院的司法调解奠定了基础。
11月16日,在陈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多年的矛盾终于化解,刘老太和女儿当场向郑老太赔偿了7000元损失,取得了郑老太的谅解,郑老太撤回了对刘老太的刑事自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