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毒瘾发作,又身无分文,情急之下,秦岭一中年男子窜进附近菜市场盗窃。不料,东窗事发,在盗取受害人钱包后不久,就被公安机关迅速抓获。
10月15日,兴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哎呀~我的钱包怎么不见了!……”。4月29日早上7点多,家住秦岭的王女士像往常一样来到兴平市西城综合市场买菜。然而让王女士想不到的是,等她在菜摊前装好菜准备取钱包付钱时,却发现钱包不见了!
菜还没买,钱包就叫贼偷了!气急交加的王女士急忙转身寻找小偷,并向派出所报警。因为钱包内除了装有人民币1450元外,还有手机、银行卡以及身份证等。
接到报案后,公安局秦岭分局立即进行立案侦查。经过大量摸排走访和对周边吸毒人员的跟踪监控,办案民警很快发现,家住兴平市陕柴二街的陈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锁定犯罪嫌疑人后,办案民警立即将嫌疑人陈某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男,无业,系吸毒人员。当天7时20分许,陈某为筹措毒资,便窜至兴平市西城综合市场内伺机盗窃。趁被害人王某买菜不备之时,陈某盗窃王某钱包一个,钱包内装有人民币1450元,三星S5手机一部、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农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三星S5型手机。经兴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星S5型手机的鉴定价格为1620元,合计盗窃价值为3070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追回的1000元人民币、手机、银行卡和身份证等,及时返还给了受害人王某。
2015年 10月12日,陈某以涉嫌盗窃罪被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面对指控,陈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判处。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因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兴平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之规定,判处陈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