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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解除劳动关系 诉讼维权利
作者:成园园  发布时间:2015-11-19 16:13:53 打印 字号: | |
  原告李某和张某在被告煤矿工作了二十余年,今年与煤矿解除了劳动关系,因经济补偿金和养老统筹等纠纷将煤矿诉至法院。近日,旬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现在已审结并履行完毕,为俩原告以后的生活争取了保障。

  原告李某、张某均为被告煤矿的员工。2009年李某因病请假2年,假期满后李娟要求续假未获煤矿批准,之后李某再未上班。2015年,煤矿与李某解除合同,但就经济补偿等问题双方未协商一致,李某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委员会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的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并补缴2009年至今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张某是煤矿瓦检员,2014年,张某因工作岗位调整未与煤矿达成一致,遂再未上班。2014年,煤矿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就经济补偿等事宜与煤矿未协商一致,仲裁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本院受理后,因两案被告为同一煤矿,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即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经了解,李某在煤矿上班已经20多年,是矿上的老职工,近年来患上严重的肺病,确实无法继续上班。张某原是煤矿瓦检员,后矿上将其调动到井上,矿上暂未给其安排其他职位,张某即未继续上班。现李某和张某均同意解除合同,希望矿上给予经济补偿金等,并缴纳养老统筹。煤矿认为李某和张某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就旷工,给煤矿的工作带来了很大影响,且要求的补偿金过高,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法官耐心做当事人工作,从保护员工利益的角度出发,给煤矿析理说法,两原告在矿上工作多年,将一生中最重要的时间都奉献给了煤矿,为煤矿的发展做出了很大努力,现确因病等原因无法上班,矿上应给予补偿。而养老统筹是员工最起码的保障,现在两原告与煤矿的合同关系解除,个人无法办理缴纳手续,煤矿应给予协助,让两人以后的生活有所保障。鉴于两原告后来确未上班,两人均同意统筹金费用由其自己承担。最终,在同双方多次协调,沟通后,煤矿同意给李某经济补偿金等35000元,给张某经济补偿金等13000元,并协助两原告办理养老统筹缴纳事宜,补偿金费用由两原告自己承担。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