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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昔日骗钱花天酒地 今日获刑悔之晚矣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5-11-19 15:45:11 打印 字号: | |
  11月4日,淳化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阳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2015年11月16日,该院向看守机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告人将面临漫长的牢狱生活。

  检察院指控,2010年底被告人唐阳从中国水电十五局路桥工程公司离职。离职后唐阳编造在中国水电十五局承包工程,以付高息的方式自己诈骗或通过父母亲诈骗周某某65.8万元、庞某某18.8万元、赖某某28万元、尉某某18万元、曹某25.5万元、程某某36万元、张某某12万元、路某某5万元、孙某某6.5万元、尉某13.6万元、计某某4万元、李某某3万元、邵某某5万元、张某某5.5万元,诈骗钱财共计343.7万元。2013年3月被告人唐阳举家逃匿,赃款用于挥霍。

  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唐阳在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2012年11月10日唐阳透支人民币5万元,透支逾期后,经多次催收,仍不归还,至2014年5月28日,透支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75273.39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阳在无稳定收入情况下,虚构承包工程事实,采取付高息方式取得他人信任,大量骗取他人钱财用于个人高额消费支出。其与被害人之间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是以借为名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供个人消费,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阳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阳多次实施诈骗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阳父母听信唐阳谎言,基于相信唐阳承包工程的事实以唐阳名义向他人“借款”,且将自己借到款项全部转交给唐阳,在通过唐阳父母诈骗得财的事实中,被害人是财产损失人,被骗人是唐阳的父母,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被告人唐阳通过欺骗父母取得他人财产,并对父母借来的钱财占有使用,并不影响其诈骗罪的认定,故唐阳父母借款金额应当计算入唐阳诈骗总额内。辩护人认为唐阳父母借款金额不应计算入唐阳诈骗总额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另一辩护意见认为起诉书指控唐阳向任某某、曹某、尉某的借款为民间借贷,因这是被告人唐阳在2013年3月举家逃往青岛前,于当年2月、3月之间向被害人借款,足以看出唐阳在明知自己无力偿还该笔款项的情况下,在举家外逃之前集中进行了大额借款,其主观目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害人任某某、曹某、尉某在不知唐阳真实借款目的的情况下,因唐阳允诺偿付高额利息,而自愿“借给”唐阳大额钱款,其客观方面仍符合诈骗罪的逻辑构成。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唐阳进行商业投资的金额因不属于虚构事实,应从其诈骗总额中予以扣除。合议庭同意此观点。因被告人唐阳向孙某某借款时并未虚构事实,故唐阳从孙某某处借款的6.5万元应从诈骗总额内扣除。唐阳声称已偿还周某某的金额中,与周某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与唐阳的当庭供述和一致,应当认定被告人唐阳诈骗周某某48万元,扣除首次利息后实际获取44.8万元。对于唐阳诈骗总额,本院认为应当以唐阳每次“借款”时扣除首次利息后实际收到的诈骗数额之总和减去已偿还的本金计算,后偿还的利息视为被告人主动减少被害人损失的情节。鉴于被告人唐阳能够如实供述其诈骗事实具备坦白的情节,且对主动退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具备从轻处罚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阳主动提供本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积极使用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无法归还,在收到过一次银行催收的情况下,超过六个月仍不予偿还,并更换联系方式,丢弃信用卡逃匿,足以认定其具有恶意透支的主观心态,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阳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唐阳在因诈骗被刑事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了信用卡诈骗事实,对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自首。故对被告人唐阳犯信用卡诈骗罪可从轻处罚。

  故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唐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唐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