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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举证期限要上心 逾期举证受处罚
作者:文斌  发布时间:2015-11-19 15:11:57 打印 字号: | |
旬邑法院在审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过程中,原告张五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逾期9日再次向法院提交证据,经审查,该院依法对张五做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张五已按时交纳该罚款。 原告张五在该院立案时,法院已经向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告知其举证期限为2015年10月21日,并定于该日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律师、被告均按时到庭并当庭提交了证据。10月30日,原告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来到法庭,要求提交证据。办案法官询问其为何逾期提交证据,张五说:“我现在才找到这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在法官告知其逾期提交证据将可能受到训诫或者罚款处罚,让张五考虑清楚是否继续提交,他经过考虑后仍坚持提交该证据。该院接收该证据后,经审查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依法对张五做出前述罚款决定,张五未申请复议,并按期交纳了罚款。 温馨提示:人民法院在立案及应诉时,已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并确定了举证期限,双方当事人应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证据。如逾期向法院提交证据,经过审查,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情形,将面临受到训诫、罚款,或者证据不被采纳的诉讼风险。(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