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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十元保费引纠纷 法官调解化矛盾
作者:成园园  发布时间:2015-11-17 10:41: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旬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感激的说:“买的保险没有保险,法律最安全。”

  2014年11月,原告李哲像往年一样,将2015年的合疗费及新农合补充意外保险理赔保险费存至陕西省信用社账户,由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统一将意外伤害保险费代缴给被告人保险公司。保险费为每人每年10元,保障范围包括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6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000元。2015年,原告盖房时被重物砸伤脚部,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6000元。当原告拿着住院手续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却被告知保险公司在扣划保险费的时候,因原告信用社账户被锁定,未扣划成功,无法进行理赔。双方协商不成,李哲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庭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苏哲认为自己已经将保险费存至保险公司指定的信合账户,完成了缴费义务,账户被锁不是自己的原因,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发现原告账户被锁,应提前通知原告,由原告将账户解锁以便保险公司成功扣款,而保险公司并未提前通知自己。而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所在村委会统一将保险费扣款单给保险公司,当时给保险公司比较晚,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的时间有限,没有时间再通知原告补缴,原告实际未缴纳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首先稳定了原告的激动情绪,让双方面对面心平气和的进行调解。向保险公司讲法析理,保险公司在原告账户锁定未扣划成功时,未及时通知原告解锁账户,导致保险费扣划不成功,存在一定的失误,而被告因自己操作失误导致卡被锁定,对其结果也有一定责任。在法官耐心解说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苏哲2000元,一场纠纷到此平息。原告苏哲说,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任何方式都保险。保险公司也表示,会进一步规范保险办理手续,切实将被保险人的利益落到实处。

  法官寄语:人民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而通过案件的审理,规范社会各类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公平、正义,才是法治的最终目标。
来源:旬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