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青少年违法犯罪近年来在我国呈上升趋势,而且还表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成人化、智能化、凶残化等新的犯罪特点,这是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已经引起社会各界以及学校、家庭的高度关注。本文仅就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谈谈个人看法。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性的一大严重社会问题,是和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并列的三大公害之一,是各个国家、各个历史时期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是社会的一面特殊镜子,不仅能从反面反映某一社会人们的文化、道德素养以及精神面貌,而且能暴露社会某些方面的弊病与问题,完全可以说,青少年的文化素养、道德水平等情况,不仅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而且青少年的状况,对于某一国家、社会乃至世界的前途与未来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我国拥有13亿多人口,年龄在18岁以下的青少年约有3.67亿。如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我们所要面临的大事。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青少年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占其中较大比例,而且近几年青少年犯罪数量持续增长,在青少年犯罪己成为全社会着重关注的大环境下,单纯的强调惩治与打击己不合时宜,应把犯罪预防提升到我们更关注的层面。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犯罪特点 犯罪原因 预防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从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国际上对青少年犯罪概念的界定,因国家、种族不同而有差别。笼统地讲,一般是指25周岁以下的公民犯罪。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我国如今的青少年犯罪较以往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低龄化趋势加大
据资料显示,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主体低龄化趋势逐年加大。也就是说,犯罪人员的年龄下限逐年降低。据某市检察院统计,2001年以来,全市共批捕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嫌疑人491人,其中14岁-16岁的111人,16岁-18岁的380人,占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21.5%;起诉18岁以下犯罪嫌疑人447人,其中14岁-16岁的96人,16岁-18岁的351人,占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20.6%。据调查,截止2003年7月,陕西省共有青少年1744万人。占省内人口总数的40%,其中18岁以下1215万人,占省内总人口的34%。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统计数据来看,近三年来,全省25岁以下的青年人和18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的涉案人数和案件数量均呈上升趋势。从2000年到2003年6月。全省共起诉刑事案件32899件50174人,其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案件19433件18161人,分别占起诉案件总数和涉案总数的59%和36%。
(二)犯罪手段残忍且具疯狂性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青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仍然是上面提到的某市检察院的统计数据,在批捕和起诉的案件中,以盗窃、抢劫、伤害、杀人等暴力犯罪为主。
(三)多为团伙性质犯罪且组合偶然
由于青少年依赖性强,且身体能力有限,故犯罪多为团伙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话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而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上面说的某市检察院的统计数据还显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过程中少则2人—3人、多则5人—6人,团伙作案明显增多。
(四)犯罪动机幼稚甚至荒诞,突发性强
青少年对事物的认识程度浅,缺乏深入思考,往往会因为细小的问题钻牛角尖,犯罪动机幼稚荒诞。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
(五)犯罪具有顽固性和连续性
青少年思维的连贯性欠缺,易产生逆反心理,故反思能力差,不易纠正。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笔者认识的一位教师曾说起他的一个学生小王。小王从小是位人见人爱的好学生。活波开朗。2003年父母离异后,他变了,迷上了网络,开始时敲诈低年级同学,后来发展到入窒盗窃和结伙抢劫出租车司机,最后导致杀人,成了重刑犯。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总之,青少年犯罪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的腾飞、社会的复杂和科技的进步日益突出,犯罪特点更加明显。青少年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共同犯罪、结伙作案、突发性犯罪多,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寻找对策,刻不容缓。
三、青少年犯罪的类型
(一)盗窃犯罪仍居首位。从我市的情况看,青少年犯罪涉及的类型包括盗窃、抢劫、强奸等几乎所有的社会犯罪类型。但盗窃犯罪仍居首位,近些年来盗窃狙罪作案的主要地点是超市、商店、百姓家庭和学校。
(二)暴力犯罪仍然突出。从近几年统计的情况来看,青少年暴力犯罪仅次于盗窃犯罪,主要涉及故意杀人、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强奸等,此类犯罪社危害极大,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是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毒品犯罪不断显现。当前青少年吸毒的人数正在逐年增加,特别是二级毒品摇头丸在青少年中不断扩大市场。近年来我市已发生数起青少年吸食摇头丸案件。使一些青少年在“摇头王国”中迷失方向,丧失健康,并逐步走上犯罪道路。2002年7月30日晚9时,天已经完全黑了,昆明市小坝立交桥下的人行道上只有几个行人。这时一名行色匆匆的少女快步走到路边一个电话亭内。但她没有打电话。过了一会儿,一名中年男子走到她身旁,两人低头交谈了几句。少女从身上掏出一包东两给那名男子,男子接过后打开仔细看了看里面的东西,随手沾了一点放入嘴中,然后从裤兜里拿出一叠钱交给了少女,二人正想分头走开。守侯在路边的公安人员冲了上去。经检查,少女刘某,只有17岁,是镇雄县来昆打工者,购毒者是本市一名吸毒人员,二人通过电话约定交易毒品。法院审理此案后。以贩毒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
(四)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据报道,去年9月在安微合肥市易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一抢劫案件,18个被告中,只有一个19岁,其他均为未成年,最小的才15岁。这是一群在城市游荡的孩子,一没钱就几个人凑在一起,窜到街上,见人蜂拥而上,先打后抢。近几年来不断有青少年组成的带有封建帮会色彩和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净干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抢劫、敲诈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称霸一方。2001年。在北方某城市公园发生了一桩血案,一名仅14岁的少年被捆绑双手。身上被打得血肉模糊,惨不思睹。此案告破后,挖出了一个犯罪团伙。这个团伙共有32人,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12岁,他们成立了“好汉帮”、“神龙教”,还有“敢死队”,其中有“老大”、“军师”、“打手”等。少年“黑社会”已露端倪!
四、当前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剖析
(一)自身原因
青少年心理尚不成熟,好奇心、模仿力比较强,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极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如果不能抵制诱惑,就会跌入犯罪的深渊。青少年犯罪的内因主要表现为:第一,“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观念不断滋长。第二,以孤独和焦虑为特征的性格缺陷。第三,以封闭和发泄为两极的心理疾患。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独生子女队伍陆续进入小学和中学。这些孩子的父母在经济困难阶段,在政治动乱期间,有很强的补偿心理。由于他们希望孩子能获得高学历和高成就,因此在投资孩子的教育方面不惜代价。中国的教育现状不可能满足所有家长的愿望。即使大学录取率再高,也会有相当的学生被拒之门外。但是,几乎所有的家长都把目光瞄准了大学。这样就必然会给孩子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当他们无法满足家长的期望而又无法排解沉重的精神压力时。往往就会出现问题。从大量调查结果来看,青少年犯罪中有32%的孩子与家长和社会给予的过重压力有关。此外,离婚率的上升,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单亲家庭的增多。可以想象,一个残缺不全的家庭,对孩子幼小的心灵会带来多少不利的影响。有关资料显示,进入少年劳教学校的少年有40%以上来自残缺不全或气氛不和睦的家庭。
据调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且多为畸形,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不当,管理不善。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耍。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离婚率的上升,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单亲家庭的增多。残缺不全的家庭,对孩子幼小的心灵会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
家庭教育的诸多缺陷,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家庭环境影响着一个人成长和发展,甚至可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家庭经济上的贫困使孩子失去了学习的机会和信心;以孩子为中心的宠爱加溺爱使小孩从小就养成以自己为核心、随心所欲、骄横任性、我行我素的性格;望子成龙的心态迫使孩子从小就承受日趋激烈的竞争压力,幼小心灵受到撞击和伤害;家庭暴力在孩子幼小的心里埋下了逆反的种子和实施暴力犯罪的祸根;现代家庭的不稳定性导致孩子从小失去家庭温暖,缺少亲情的呵护,极易误入歧途。
(三)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有少数学校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认识不足。学校是对青少年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而一些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重智轻德,法制教育流于表面化、形式化。更有甚者,少数教师法制观念淡薄,不仅没能很好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还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还有一些学校拒绝对“双差生”的教育,侵犯学生教育的权利等。这使得青少年错过了接受法制教育、培养法制观念的最佳时期,学校的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2、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3、学校与家长缺乏正常的思想沟通;4、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
(四)社会原因
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而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即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还有市场经济带来的府蚀作用对青少年的影响。一些青少年沉迷于游戏机、网吧,又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穷则思变,就会想法设法获取金钱来满足自己的爱好。以至于走上抢劫、抢夺、盗窃等犯罪道路的屡见不鲜。并且在这种场所,暴力、色情内容司空见惯,人员龙蛇混杂,极易与社会上不良之徒为伍,被引诱、同化,以致走上邪路歧途。
(五)司法原因
法律意识淡薄。这些少年犯大多不懂法律或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制意识淡薄,泼有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违法性及其严重的法律后果,以致在被判刑时都深表后悔。
法制道德教育滞后。近几年来,虽然在中小学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在社会上开展“送法上门,法律进家”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但在力度上还有欠缺,在面上还有死角。青少年自身更是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因而,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以上几方面对于青少年而言均是外部因素,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是非辨别能力、判断力差。由于身心处于转变时期,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好奇心强,极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晌。容易走上歧途。由于青少年犯大多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处世带有无知性、盲目性,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五、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对于青少年犯罪,惩罚只是手段,而教育、挽救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青少年是祖国的末来和希望,如何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尤为重耍。因此,我们应认真贯彻预防措施,做好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如何更好地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一)保护性预防。
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应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2、加大对青少年娱乐场所的整顿力度。现在社会上游戏机室、网吧等青少年娱乐场所随处可见。管理又不规范。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比比皆是。很多又是藏污纳垢的场所,是邪恶滋生的温床,很多青少年犯罪都是从这里引发。因此,有关部门要对这些场所加大整顿力度,取缔非法经营场所,加强监督,还青少年一片娱乐净土。3、向未成年人的父母、学校等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和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从教育管理或监护疏漏、不当之处给予切中利弊的建议。
对于司法建议的使用范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从了解到的青少年犯罪情况和犯罪心理等方面结合犯罪青少年的家庭、学校和社区的管理、监护疏漏和应改进的情况发出司法建议,例如,对经常打骂青少年的父母可以建议在教育方法上予以改变,对经常售酒给少年的商店也可以给予司法建议。司法建议虽然不具有强制力,但是作为一种非裁判性的法律文件,它所起的作用是刚性的司法裁判所不能代替的,它可以结合个案,把法治的精神普及到与青少年日常成长、生活密切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中。对青少年健康环境的培育将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二)堵塞性预防。
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主要包括:加强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学校、家庭齐抓共管。在校园教育方面,除加强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学校还应加强法制教育。使青少年在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中接受良好的教育。要通过培训和再教育等途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尤其是优秀的品德和法制观念。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办宣传栏、开法制课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使他们学习法律、了解法律,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自觉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2、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注重教书,更注重育人。加强对后进学生的帮助教育和关心。不能把“双差生”推向社会犯罪的边缘;要坚持开设思想品德教育课,把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工作真正纳入学校教育的整体计划,让青少年学生除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外,还要系统接受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人生观、世界观教育。
3、重视家庭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有关部门可与青少年家庭签订防止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在家庭,家长则要担负起监护职责,对子女的行为不能不闻不问,任其发展,不要等到铸成大错时才追悔莫及。搞好家庭教育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为此,家长要以身作则,为子女树立一个楷模;要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为其社会化形成奠定好早期基础。
(三)控制性预防。
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帮教小组;送工读学校教育;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
与有关单位签定“帮教胁议书”。法律对帮教协议没有规定,但是实践中少数法院己经试用,具体指人民法院对免予刑事处罚和判处缓刑的青少年,由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学习的学校或者工作的单位签定“帮教协议”,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心理成长情况进行特别的关注,如果出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恶习或者人格偏差时可以通知人民法院予以回访并及时告知其父母,此类。“协议书”适用范围较窄,一般只用于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其人格偏差特点,确有必要进行跟踪回访教育的青少年。
切实发挥学校、社区“法制辅导员”的功能。目前,很多中小学校都在当地法院等司法机关聘请有法制辅导员,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但是因为它不是人民法院的正常业务,并且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予以规定,所以大多数都流于形式,对此,人民法院应该主动承担好此角色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功能,被确定为辅导员的法官应定期在当地自己负责的学校开展法制讲座,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根据未成年人的人格、心理特点进行宣传教育,强化其守法意识,此举对于犯罪预防有极为积极的意义。
(四)改造性预防。
改造性预防指政法机关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使有违法犯罪的人改邪归正,成为尊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要重点进行思想教育,以彻底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定期对缓刑青少年罪犯回访和开办法制讲座,了解其心理、品格变化情况。
对未成年人判处缓刑后,往往也象成年人一样放在社会上任其自己行为,底线为在缓刑期间内不再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此即为改造成功,从犯罪考察的角度看,此行为仅仅属于一种“冷处理”,是一种以考察期内有违法犯罪即对原判决收监执行为威慑的促其自我约束和自醒的改造方法,此种执行方法对未成年不能说没有效果,但是并没有真正从发挥司法教育功能角度尽人民法院的责任。从理想角度看,未成年人对人民法院拥有绝对的司法权戚和信任,这是未成年人父母和其他单位所不具备的,所以,人民法院应该在其缓刑期内经常对其进行回访,了解其社会活动情况和心理变化,或者召集一定时期犯罪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集体进行法制讲座,促进他们更好的改造。这样同时也会让人民法院在群众中树立更好的权戚,使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更体现人性化的色彩。
总之,青少年犯罪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学校、家庭、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共同搞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才不是一句空话。保护好未成年人,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各项工作,我们的民族才有希塑。
参考资料
【1】 周长庚:《新世纪预防青少年犯罪战略构想》,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年第1期
【2】《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919页、第999页。
【3】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康树华:《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
【5】宋践:《当前我国犯罪及其控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6】王铁民,《浅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成因》,载《中国教育报》,2002年8月9日第6版。
【7】冰河:《一个18岁的黑帮"老大"的仟悔》,载《新华网》。
【8】[法]雷蒙•加桑:《犯罪法》,迭洛兹1994年第3扳,第389页。转引自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9】冯树梁主编:《中国预防犯罪方略》,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3版。
【10】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版。
【11】陕西省义务教育地方教材《综合教育》八年级(上册),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三秦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