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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浅谈路边补胎致人伤亡的法律适用
作者:杨虎 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5-11-12 15:45:50 打印 字号: | |
  案 情

  2014年5月20日20时许,张冬驾驶陕D8XX00号重型自卸货车当行驶至211线 580KM+216M处时,因左后轮出现故障,将车停靠在道路右侧,遂联系到流动补胎工李小安对故障轮胎进行更换备胎。双方商定价格后,李小安在拆卸外侧故障轮胎后,内侧轮胎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李小安当场死亡,驾驶员张冬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张冬住院治疗77天,主要诊断为:右胫腓骨中上段开放粉碎性骨折;左胫腓骨远端开放粉碎性骨折,共花去医疗费274816.35元。

  2014年6月4日由交通警察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对该车内侧轮毂爆裂原因分析进行了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鉴定意见:现场测量其余轮胎气压在1.23-1.39Mpa之间,标准气压为0.83Mpa,内侧轮毂径向有陈旧性断裂痕迹。车辆处于正常状态时,该轮胎在外侧轮胎的压力作用下,等同于密封良好,其轮胎压力不足以使轮毂爆裂;在将外侧轮胎拆除后,且该轮胎轮毂有陈旧性断裂,其强度不足以使轮胎处于密闭状态,轮胎内气体瞬间释放,使轮毂断裂,将轮毂脱离部分连同轮胎压条一起弹出。原告张冬系被告王某芳雇用的司机。受害人李小安生前在工商登记执照上经营范围及方式有:农机修理、配件、轮胎零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经营范围:三类机动车维修(轮胎平衡及修补),受害人李小安具有更换此货车轮胎资质。车主王某芳的陕D8XX0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500000元。交警队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焦 点

  交通警察部门没有出具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本案应如何认定;受害人李小安及原告张冬和被告王某芳是否存在过错;该起事故的成因如何考虑,属交通事故还是意外事件;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是否应予赔偿;受害人的合法继承人是否有赔偿义务。

审  理

  经过审理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事故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发生故障临时停靠在路边,修理工在更换轮胎中,因内侧轮毂爆裂,造成在场人张冬受伤,修理工李小安死亡。该起事故的发生既有当事人的过错因素,亦有一定的意外因素,应属交通事故。原告驾驶被告王某芳的重型自卸货车的轮胎气压超标准,轮毂又存在陈旧性裂痕,车主王某芳疏于对车辆维修保养和管理,存在一定过错,驾驶员张冬疏于对车辆安全检查,未向李小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而受害人李小安是一名具有从事机动车轮胎平衡及修补资质的修理工,在拆卸轮胎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察觉,疏忽大意,对轮胎发生事故的原因未充分注意,更换轮胎操作不当,明显存在过错。综合分析,死者李小安应承担本次事故的50%的责任,车主王某芳承担30%的责任,司机张冬承担20%的责任。因交强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保障性保险。修理工李小安死亡,在场人张冬受伤,应属于交强险规定的第三人范围。故人保财险辩称的交强险按无责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在交强险限额内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规定的限额内按比例合理赔偿,符合事实;对被告王某芳请求由人保财险赔付自己支付给原告的医疗费,不足部分按受害人李小安所有继承人予以赔偿,亦应支持。

结 论

  本案应以交通肇事认定,依照交通肇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于法有据。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董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