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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交通肇事致人亡 积极赔偿获缓刑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5-11-11 15:30:49 打印 字号: | |
  11月6日,淳化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宣判后被告表示服判不上诉。

  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明驾驶陕DAX700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淳化县石桥镇咀头下班回家,沿211国道线淳化段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大店新区一丁字路口时,由于避让不及时,与行人王某华相撞,造成该车受损,王某华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守候在现场,直至交警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经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明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华负事故次要责任。

  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明与死者家属达成了50万元民事赔偿协议,家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书面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因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且已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家属损失,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且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又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