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处于好心给朋友帮忙担保借款,乃人之常情,结果对方不讲信用,夫妻双双成了被告人,承担了还款的连带责任。
2015年7月8日,淳化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华、李青、王林、马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张华、李青系夫妻关系,因故借款提出让被告王林、马晓夫妇为其进行担保。2014年5月4日,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华、李青签订了20万元《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2月,从2014年5月3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月息11.13‰,合同期限利息不变化。同日,原告与被告王林、马晓夫妇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王林、马晓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覆盖借款合同的全部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被告张华、李青给付贷款20万元。2015年5月3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华、李青仅清偿8万元及利息,剩余12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未付。原告请求:由被告张华、李青清偿原告借款12万元及逾期利息;由被告王林、马晓夫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本案承担诉讼费。
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对担保人表示了歉意。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办案法官耐心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由被告张华、李青分期还款和王林、马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协议。(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