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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城法院:订婚收取彩礼五万元 恋爱不成全部返还
作者:王永清  发布时间:2015-11-09 15:04:00 打印 字号: | |
  订婚收彩礼五万,订婚后不到三个月恋爱关系终结。11月7日,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向原告赵某退回彩礼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赵某与吴某经媒人介绍相识,恋爱三个月后,双方决定订婚,通过媒人商定由赵某给吴某彩礼四万元、三金以及四样礼品。11月1日举行订婚仪式, 11月5日,赵某给吴某彩礼四万元、三金(金耳饰、金戒指、金项链及吊坠,价值一万元。)订婚两个多月后,两人结束恋爱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吴某订婚,依照风俗赵某给吴某的四万元、三金,均属彩礼性质,二人未登记结婚,现已结束恋爱关系,赵某有权要求吴某返还彩礼,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四样礼品”以及烟酒等费用,属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的赠与,不属彩礼范围,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渭城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