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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狂妄盗贼“留条”索财 终落法网严惩不贷
作者:樊洁 崔瑾  发布时间:2015-11-09 14:52:20 打印 字号: | |
  三原一男子闲逛时发现了“财路”,觉得关中环线等地停靠休息的外地半挂车的起动机可以卖钱,于是准备工具、精心策划,并在得手后给车主留条、留电话索要钱财。2015年11月9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对这个狂妄的盗贼进行了公开宣判,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作案工具奥拓车一辆、扳手三把、剪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经查,2015年5月17日至20日,被告人王某连续四天驾驶小轿车在三原县关中环线七一服务区、关中环线西阳镇东边约五公里的路北、关中环线大程东周小学对面及三原县西阳镇康美特陶瓷厂门口附近,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剪刀等工具分别盗窃停放在附近的豫牌照半挂车的启动机、皖牌照半挂车的启动机、鲁牌照半挂车的启动机,并留下“想要你启动机打1879151xxxx”的纸条后离开。经三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四辆半挂车启动机价值共计人民币4820元。其中两辆车的起动机被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一辆车的起动机索要500元后归还车主。另,2015年5月20日早约6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三原县关中环线大程东周小学对面路边盗窃停放在路边的豫牌照的半挂车的启动机时,被其车主现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向被害人徐某主动退回赃款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敲诈他人钱财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48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27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相比较,盗窃罪的处罚较重,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多次盗窃,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在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交代了盗窃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向被害人退回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