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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为获自由母亲执意离婚 伤心欲绝女儿痛哭挽留
作者:刘晓红  发布时间:2015-11-07 11:33: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泾阳法院云阳法庭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1月生育一女朱某。但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吵闹。后原告李某某带女儿朱某至广州务工生活一年半有余,女儿现已上小学一年级。李某某在广州打工期间另结新欢,因急于结婚,而返泾起诉离婚。被告朱某某文化程度低,自知双方婚姻关系难以维系,但是因其家庭经济条件差,自感再婚再育的希望小,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坚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承办法官分头与原、被告进行交谈,充分了解双方的心理动向后,对该案进行耐心调解,但原告离意坚决,被告要孩子意愿更甚。被告要求原告立即把女儿朱某带来给他,并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否则坚决不会离婚。而原告为了达到自己的离婚目的,对是否放弃孩子抚养权的问题犹疑不决。就在双方处于僵持的情况下,承办法官晓以利弊,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使得双方都做出了妥协、退让。女儿朱某由原告从广州带回后送交被告,并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以求离婚;被告争回孩子抚养权,并在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字。至此,这起离婚案件调解结案。

  一天后,双方领取调解书,原告将女儿带到法庭交给被告,拿着一纸法律文书转身离去,消失在眼含泪水的女儿的视线时,女儿朱某发出了撕心裂肺的哭声,被告紧紧抱着伤心大哭的女儿……

  这一刻,云阳法庭的工作人员心里都是五味杂陈的,唏嘘感叹也罢,同情怜悯也好,都挽救不了这一份破碎的感情、这一段破裂的婚姻,弥合不了小女孩儿内心的创伤。父母离婚时,不能只考虑自己个体的狭义自由,只为达到自己的离婚目的而忽视甚至伤害孩子的感情,父母给的伤痛在孩子未来的成长之路上是永远无法抹平的,单亲孩子的犯罪率在中国乃至世界上都是居高不下的。夫妻离婚,如何把对孩子的感情伤害降到最小,保证他们未来成长的身心健康,是值得每一对父母深刻反思的。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