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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城法院:两幼儿打闹家长大打出手 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判决责任
作者:王永清  发布时间:2015-11-07 10:53:18 打印 字号: | |
  两家在幼儿园的孩子发生打闹,家长却参与其中大打出手,我把你打成轻伤,我起诉要追究你刑事责任,你把我腰打滑脱,我起诉要求你赔偿损失。11月4日,渭城区人民法院对因这起打架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刘艳承担原告王蓓医疗费损失的60%,即288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17时,原告王蓓在咸阳市渭城区某某幼儿园接孩子放学时,恰逢被告刘艳来接侄子。俩个孩子发生打闹,进而引发原、被告之间发生口角并厮打,两人都受伤,均前往医院治疗。原告王蓓被诊断为:腰4-5滑脱,腰5-D1挫位;颈椎关节脱位。被告刘艳左脚踝骨受伤,住院治疗19天,伤情经鉴定为轻伤。2015年3月,刘艳将王蓓起诉至法院刑事审判庭,经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2015年8月,原告王蓓对被告刘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共计7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因孩子之间打闹发生矛盾,进而厮打,在冲突中被告将原告摔倒在地,致使原告受伤,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对其误工费损失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故对其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因琐事打架,均有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双方对于原告的医疗费损失按照4:6的比例分担。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来源:渭城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