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永寿法院:工人受雇建房受伤 包工头房主均担责
作者:田蓉艳  发布时间:2015-11-05 08:49:11 打印 字号: | |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一般不用承担责任。但是,2015年11月2日永寿法院对一起承揽合同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宣判,定作人因提供材料过失却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5年5月,王某准备给自己宅基地处盖房,遂找到了刘某与周某的工程队,双方约定包工不包料。2015年5月19日,在处理房脊时,小工胥某给大工供料时,因房上水泥椽断裂将胥飞摔伤,被诊断为右跟骨骨折、右内踝骨折、脑出血、枕骨骨折、电解质紊乱、贫血、创伤性耳聋耳鸣等。事后,工程队与房主均互相推诿不愿承担胥某的损失,无奈之下,胥某一纸诉状将刘玉林、周某及王某起诉到永寿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50788.87元。

  永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胥某在工程队当小工,刘某与周某给胥某支付工资,双方应属于雇佣关系,刘某与周某作为雇主,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工程队与房主王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提供的水泥椽本身牢固程度不足发生断裂,是导致原告坠落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由刘某、周某连带赔偿胥某33859.25元,由王某赔偿原告16929.62元。
来源:永寿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