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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城法院:称单身谈对象借款 得借款称还未离婚
作者:陈斌  发布时间:2015-11-04 17:14:08 打印 字号: | |
  11月3日,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归还刘某借款12000元及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张某称自己单身,2013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谈对象,同年8月26日,张某以自己生意急需钱调货为由,向刘某借款12000元,并出据了借条。同年10月,刘某多次打电话约见张某,张某以自己还未离婚为由拒绝。从2013年11月,刘某多次催要借款,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刘某于2015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还款并支付从2014年1月至今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向刘某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虽然没有约定借款时间和利息,但是经借贷人在合理期间催要后,借款人拒不归还的,应当依法开始计算利息。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渭城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