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超因让员工换班而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继而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
据查:2015年3月3日23时许,被害人王磊(与KTV员工林铭系朋友关系)在三原县一KTV喝酒唱歌时,与员工林铭一起喝酒,二人在KTV三楼厕所内说话时,作为领班的被告人王超要求林铭换班遭林铭拒绝,王磊告诉王超要林铭陪其喝酒,进而王超与王磊发生矛盾并相互撕扯。后被告人王超用拳头对被害人王磊实施殴打,致王磊头部、身上多处受伤。经咸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磊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王超在三原县被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超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超因让员工换班而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继而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悔罪态度明显,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