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结案是法院案件流转和审判工作保持良性运作的基础和保障。它作为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评估审判效率的一项重要指标越来越受到关注。自从该项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中后,部分法官抱怨此项指标不科学、不合理,认为因顾及该项指标的完成,而导致部分审结的案件不能及时报结,因此建议取消该项指标。结案均衡度指标是否应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一直备受争议,笔者将从结案均衡度的内涵、其设立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结案均衡度机制的建议三大方面全方位、多角度地论证结案均衡度作为绩效考评指标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对结案均衡度内涵的的理解
结案均衡度实则是为了达到均衡结案的目的而设立的指标。那么究竟什么是均衡结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它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合理分配审判时间,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和执行案件,实现收、结案动态平衡、未结案相对稳定的良性循环状态。简单点说就是实现各月结案保持相差不大的数量,没有前松后紧、时松时紧、平时拖着不办、年终突击结案等现象。这种现象对内影响了案件立案、结案不均衡,对外影响了法院在社会上的形象,以法院做好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受到影响。
结案均衡度的计算方法用抽象的语言表达比较难理解,不妨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展示一下。以长武县法院为例,我院民庭在2015年上半年共审结案件136件,1月份审结26,件,2月份25件,3月份25件,4月份25件,5月份16件,6月份19件,136除以6即可得到平均每月审结数是23件,那月1月份的结案均衡度等于 1- (26-23)/23,即0.87,依此类推即可算出其他月份的均衡度,6个月的结案均衡度相加然后除以6即可得出民庭上半年结案均衡度为0.86,该数越趋于1,证明该庭上半年各月结案越均衡。
二、结案均衡度指标设立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而审判人员相对缺乏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利益格局不断调整,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再加上农村普法力度的加大,农民群众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更多的群众选择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矛盾纠纷,传统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有增无减,致使法院受案数量不断增加。此外,通过走访民事审判部门发现,随着新类型案件的增多,新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案件审理难度逐渐加大,审理周期相应延长。为应对收案增长带来的审判压力,近年来,长武法院不断充实审判人员队伍,工作人员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的审判压力,但此种作用是极为有限的。新招录的大学生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分配到非审判业务部门,即使被分配到审判业务庭,要想成为拥有审判资格的法官仍需经历较长时间。
(二)对审判规律认识不到位,案件审理缺少合理安排
随着审判规律逐渐被掌握和运用,随着审判管理理念不断优化与深化,这种过于单一的评判办法的弊端日渐暴露,一些业务庭为了追求年终结案率指标数据的排名,不惜背离审判工作规律和违反程序法规定,采取种种手段,千方百计地提高年结案率。“年前拼命结案,年后放松消遣”。有的在11月份或者12月份就控制立案或干脆不再新立案件,剥夺了当事人本应正常行使的诉权;有的部门或法官则在年终前突击结案,忽视了案件的审理质量与社会效果,造成案件的结案率不均衡,结案率差距较大。而且为追求年结案率,将在手的疑难复杂案件搁置不问,先挑简单易结的案件办理,致使一些疑难案件超审限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严谨的职业形象。
(三)受传统习惯影响,致结案用时、月季结案不均衡
传统节假日较多,再加上年终结案高峰刚过,大部分审判人员放松了工作警惕,本着只要不超审限即可的态度,安排开庭次数明显减少,导致新收案件大量积压。而随着年底的临近,审判人员结案压力不断增大,工作节奏明显加快,很多审判庭加班加点赶进程。这种“前松后紧”的不良习惯影响很深,以致大部分审判员对月季均衡结案的要求还不适应,这对结案用时、月季结案率不均衡分布产生了消极影响。
(四)部分审判人员审判效率意识不强
部分审判人员审判效率意识淡薄,工作积极性不高且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平时办案效率越高,手头未结案件减少,将会有更多的新案源源不断分入。相反如果手中始终保持一定数量的案件,分配新案件时就会相应少分些。正是因为此种侥幸心理的存在,部分审判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对均衡结案的实现产生了阻碍。此外,由于未结案件繁多,审判员手中总有审结不完的案件,对于已经开过庭的案子,若案件中存在疑点、难点或案件具有复杂的社会背景,有的审判人员就将此类案件搁置,等到审限期即将届至不得不审时,才又重拾旧案,这样无形中造成了案件审限的拖延,导致案件积压。
三、完善结案均衡度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不断充实审判队伍,解决案多人少问题
面对案件数量激增及审判人员不足的现状,要积极鼓励法院工作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不断壮大审判人员队伍。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多,审判业务部门和后勤部门均需要充实工作人员,但新招录人员有相当比例被分配到非审判业务部门,这部分人多半在所分配庭室从事相关工作两三年后,才被调到审判业务庭,但他们要适应审判工作,仍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无形中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后勤部门可以招录相关专业人才,因专业人员均进行过相关专业的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工作上手快,能够很快适应工作要求,且易形成一支较为稳定的专业队伍,从而避免人员频繁流动带来的资源浪费。
(二)提高结案均衡度指标时兼顾收结案比
根据上文所提到的结案均衡度的计算方法,我们不难看出结案均衡度只是反映各个月份结案数的分散集中程度,不关注结案数是大还是小。举个例子,某业务审判部门某季度平均每月收案30件,该季度结案数分别是19件、21件、20件,那么该季度的结案均衡度是0.97,相当完美的一个数字,但是该季度收结案比才是1:0.67,也就是同期结案率是67%,收结案处于一个不均衡的状态。这种情况下,虽然结案均衡度很高,但也不能说明案件审判处于一个良性的运行状态。
案件收结比是指在一定统计周期内,审结的案件数量与受理案件数量的比率,也就是同期结案率。相对于结案率而言,案件结收比能够客观地反映法院结案的进度是否能够与收案的进度基本保持一致,可看出该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是否达到了动态、均衡、良性发展态势。所以我们在考核结案均衡度的同时不得不同时兼顾一下收结案比的情况,在收结案比处于一个较高数值基础上,再去考察结案均衡度问题。
(三)加大简易程序、调解适用力度,缩短办案周期
简易程序具有立案方式便捷、审理方式更加灵活、审理期限短等特点,能够有效地缩短办案周期,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要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积极作用,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严格规范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途径,避免简易程序普通审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通过加大诉前调解力度,提前介入矛盾纠纷的解决,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收案数量。加强诉讼调解,抓住立案、送达、庭前、庭审及庭后各个时机,充分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促成诉讼和解,加快未结案周转速度。要理顺诉讼调解和及时裁判的关系,切实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此外,还要建立全方位的诉调对接机制,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对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取长补短,形成调解合力,使矛盾纠纷得以高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