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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法院:浅析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作者:王哲 张兵彦 王党朝  发布时间:2015-11-04 16:18:29 打印 字号: | |
  【论文摘要】随着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要保障国家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首先要最大限度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我国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浅析新法的进步性和不足之处,以及在新法实施背景下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于1999年颁布和实施,其标志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从此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有了较大程度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保障制度日臻完善,但是由于近十七年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和家庭的模式转型,使得老年人保障工作与现实社会实践严重脱节。为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新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针对旧法施行时所遇到的问题、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必要性及紧迫性做出修改。

  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人口老龄化是全球化的趋势,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也是全球面临的难题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蓝皮书指出,依据《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课题组预测,中国将迎来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2012年老年人口数量达到1.94亿,2013年老年人口数量突破2亿大关,达到2.02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4.8%。在2025年之前,老年人口将每年增长100万人。同时,劳动年龄人口进入负增长的历史拐点,劳动力供给格局开始发生转变。[1]随着我国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老年人的权益如何保障的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尽管政府已经对此问题做了好多工作,但老年人权益保障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平衡

  一般而言,受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条件制约,城市普遍好于农村,经济较发达地区普遍好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侵犯老年人人身、财产、住房、婚姻等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当前经济转型时期,一些人敬老爱老意识淡薄,歧视老年人,侵犯老年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侵占老年人自有财产、强行挤占老年人自有住房、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事件在各地仍时有发生。

  (二)养老金拖欠、医疗费报销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市,老年人大多生活在农村,其基数大,在农村,近几年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况且是实行“先交后领”制度,这对农村老年人来说,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保障,甚至还会雪上加霜。还有虽然农村许多地方都实行了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机制,但真正报销费用时手续复杂、时间长、报销比例小等困难。

  (三)老年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一些情况不能及时处理

  1.法制观念淡薄,观念陈旧。有的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更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2.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不愿意诉诸法律,怕家丑外扬而忍气吞声。遗弃、虐待老人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法律保护不到位。

  3.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相互攀比,推诿、拒养老人的事件屡见不鲜,有的老人有病得不到及时治疗等问题也大量存在。同时,各级组织在抓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工作方面又缺乏具体措施和工作力度,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四)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2]目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表现出弱化的趋势,导致这种趋势的主要原因有:

  1.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农村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核心化。“421结构家庭”(421家庭是指家庭中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四位老人、夫妻二人、未成家的孩子一人。此种家庭上有老下有小,“421”家庭大多是夫妻双方都为独生子女,负担很重。如果不进行长远的理财规划,很可能会使家庭陷入“金融危机”)[3]呈增多趋势,这种倒金字塔式的家庭模式,使处在塔尖的子女不堪重负。

  2.青壮年农村人口大规模流向城市,农村“空巢”老人日益增多。农村老人长期与子女分居,使得家庭和亲属网络可以为老年人提供的资源减少,导致农村老年人经济来源不稳定、精神生活困乏及医疗保障问题难于解决。

  3.传统尊老敬老爱老观念淡化,重幼轻老、重葬轻养、儿媳重父母轻公婆现象突出。现在竞争异常剧烈,青年夫妇往往把精力和财力向子女倾斜,难于顾及老人。代际之间不和谐,以少欺老、恃强凌弱的现象也并不鲜见。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维权意识淡薄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其他国家实施的相关法律相比,其内容比较单一,涉及领域较窄,不能涵盖老年人全部权益,且没有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及《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形成多层次、多方位相结合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立法体系,可操作性较弱,其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失于空泛,难于衡量条款内容实施效果。各地区制定的大部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相关政策,在广大农村地区也缺乏有效实施,流于形式。农村老年人身为弱势群体,或孤苦无依,或知识匮乏,或行动不便,或怕家丑外扬,面对侵权行为,大多数只会选择忍辱负重,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六)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

  建立集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老年人救济制度等为一体的生活保障体系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本对策。但在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特征仍然明显,城乡发展差距较大,绝大部分农村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滞后,保障项目少、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这样的保障体系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需求,不能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现在我国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了以养老保险为主,以救济和政府补助、福利为辅的体系。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社会)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然而,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式的养老保障却有很明显的不公平。在社会资源上明显对城市有倾斜,而农村地区的资源明显不足。[4]

    上述问题,不少都是已经进入老龄社会的发达国家所没有经历的,极具中国特色。未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进一步复杂,或许在老龄化领域还会出现一些更新、更特殊、更复杂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建立一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对策略。

  二、对新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评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要有四个特点:即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提倡老年人积极养老;强调家庭养老和社会保障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与1996年颁布实施的老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新法的内容从原来的50条扩展到了85条,而新增条款多属于对老年人的社会服务范畴。新法除了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将农历九月九日定为老年节,还把子女们“常回家看看”列为法律条款,新法第十八条中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其进步性表现如下:

   (1)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使立法目标得以实现。

  从当时的立法目的来看,旧的法律并没有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那样把老年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或可持续发展作为当时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没有很好地贯彻“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倾斜保护资源。正是由于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偏差,导致整部法律的内容设置不尽科学,许多条款无法执行,立法目标难以实现。而新法第六条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在处理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的代为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有关事项时,只要代办人持有老年人的授权证明,甚至只持有老年人的身份证件即可。但随着我国高龄、失能、失智老年群体相应增多,经常出现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利用老年人对自己的信任、认知水平下降以及行为能力不足的缺陷,违背老年人意愿,擅自到有关部门办理涉及老年人重大权益的一些事项,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

  为防范此类案件发生,新法特别规定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要担负“特别注意义务”。根据老年人的具体情况,有关部门在办理事务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书面、电话或者当面等多种形式听取老年人的意愿,或者对代办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有关材料等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防止擅自处分老年人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事件发生。

  其不足之处:

  (1)对老年人的特有权利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落实难。

  同一般人所共有的权利外,老年人还有其自身的特有权利。那就是“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对于老年人来说,正是这些权益需要法律作出切实的、明确的保障,当执法者不按法律做,老年人就有依据向司法部门起诉,司法部门也可依法判决;对执法者而言,也是衡量他是否依法行政的试金石。

  (2)老年人法律保护的强制性条款和指导性条款划分不够明确,使得对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行为约束和惩戒力度不足

  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是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有道德因素,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因为“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关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精神是一致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基础,而法律规范又反过来强化和维护道德规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德为法之魂,法为德之体”。[5]在实际立法中,有些道德规范直接被赋予法律效力。如《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疾病医护、精神慰藉的义务,保护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高于家庭其他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四款又规定:“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老年人分开赡养。”从法律规定来看,该条款属于强制性规范。但是,对于违反该条款的行为的惩戒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尺度,特别是对不履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行为,很难用法律予以惩戒。因此,要加大惩戒力度的条款,减少指导性条款,把权利义务关系统一起来。实施状况及暴露的问题。

  三、在新法实施背景下解决问题的对策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前两种制度都得以完善,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极不完善,应逐步建立农村养老制度,为农村留守老人提供生活保障和精神保障(首先是扩大农村生活保障范围,从经济上保障)。兴办农村养老福利事业,走家庭养老和社会化养老相结合之路。[6]

    (一)老年人受赡养扶助权要得到较好落实

  为落实好老年人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要积极倡导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赡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可以大大减少赡养纠纷的发生,效果通常都比较好。对于已经形成的赡养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等有关组织,首先要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确保老年人受赡养权得到落实。[7]

    要推进老年医疗康复保险事业迅速发展。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要对离退休人员实行了政策倾斜,对参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比例都要给予照顾。

  (二)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营造尊老敬老助老及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1.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敬老助老养老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要在广大农村开展“文明户”、“五好家庭”等评选活动,创建敬老文明镇、村活动,表彰尊老敬老先进典型,用榜样力量影响激励。通过评选“敬老孝星”,张贴“赡养红榜”,设立“孝敬父母奖”等形式来推动敬老助老养老风气的形成;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曝光、警示不养老的反面典型;在农村提倡和推广签订“赡养协议书”,并将精神慰藉的内容明文列入,增强人们家庭养老的责任感,督促人们全面履行家庭养老的义务。[8]

     2.要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应当广泛开展大量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为老年人到老年大学(学校)继续学习创造条件。老年图书报刊、影视、戏剧、文艺作品等也要日益丰富。开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空间,使他们能够发挥余热,为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三)要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和法律服务深度和广度

人民法院要加大对涉老案件的审判力度,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对较复杂和易反复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对经济有困难的老年人实施司法救助,根据不同情况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各种法律服务机构也要针对老年人经济能力差、行动不便等不足,采取措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当前国家也正在研究制定有关法律援助的实施细则,可以多考虑作为援助对象的老年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上。

  (四)提高农村老年人自养能力,发挥主观能动性。

  做好积极参与社会的人,进一步满足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家庭成员的精神慰藉及情感支持;亲戚朋友间的物质援助及友情关怀;邻里之间的表达性支持。努力实现“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用”。[9]

    (五)建立完善的养老体系

  农村养老的形势基本可分为三种:

  1.家庭养老:这是当前中国农村使用最普遍的养老方式,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具体体现。这是一种最完美的养老方式,它所具有的优越性是任何其他养老方式都无法比拟和替代的。在现有经济水平条件下及传统文化模式下,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农村的主流养老方式。

  2.集体养老:集体养老就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集体养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集体养老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完善和物质的丰富,存在的心理基础是老人社会交际的广泛和子女对养老认识的多元化。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和农民意识的落后直接影响了集体养老的普及化和规模化。[10]

    3.储蓄养老:依靠平时的积蓄用来防老,在农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场。但这在农村是有一定困难的,原因是老人生活来源少,经济收入几乎为零;劳动力丧失,无法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所以储蓄养老要以家庭养老为保障才可以完善和实施。

综上所述,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是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有道德因素,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因为“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关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精神是一致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基础,而法律规范又反过来强化和维护道德规范。从法律规定来看,有的条款属于强制性规范。但是,对于违反该条款的行为的惩戒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尺度,特别是对不履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行为,很难用法律予以惩戒。[11]

    保障农村老年人权益,在保障老年人基本物质生活的需要下,解决好“养”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的需要,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对老年人保障的内涵不再只是关怀、敬老及基本生活照顾,更重要的是权益的保障,协助老人自立、参与,尤其是建立长期照顾制度,提供给老人连续及整合的服务,加大对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范围和力度。以此解决好群众基础,才得以构建和谐社会,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果,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体现,是在新形势下,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老年人维权工作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使我国亿万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受到了法律有效的保护。有民意的关注和政府的支持,建立制度上的养老机制,就不再是空洞的愿景,而会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惠及所有老年人的重要举措,让我国所有的老年人都能安享幸福的晚年。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北京晚报.[N]2013.

    [2]唐建兵、许庆荣.贫困地区农村养老问题现状调查—以四川东部北部贫困地区农村为例[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4期.

    [3]杨宏、吴长春.《完善我国老年社会保障体系》[M]《东北师大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4]中国社会科学院老年科学研究中心编 .《中国老年学杂志》[C].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社会科学 .

    [5]吴玉麟主编:《山东省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36页.

     [6]姜勇.《村庄治理中老年人的公共参与》[D].浙江师范大学.

    [7]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第231页.

    [8] 晓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的有关问题详解(一)(二)[J].山西老年,2007(7、8).

    [9]江亮眼等主编.《社会福利与行政》[M].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282页.

    [10] 曾庆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予以修正[J].法学杂志,2004(5).

    [11]陈晋胜.《新农村法治建设中的法治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M].2012年第5页
来源:乾县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