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被起诉后不到法院应诉。原告申请对借条字迹进行鉴定,产生鉴定费用6000元,11月2日,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红归还原告刘梅借款10万元,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原告刘梅与被告李红本是居住在同一小区的朋友,2013年11月,被告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人民币。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找借口拒还。2015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但是被告在答辩期内不答辩,并拒绝到法院应诉参加庭审。在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所写的借款条进行笔迹鉴定后,确认借款条及签名均为被告本人书写。由此产生鉴定费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成立,依法应受到保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