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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法院:雇工工作中受伤 用人单位须担责
作者:李彦江  发布时间:2015-11-04 09:25:53 打印 字号: | |
  11月2日上午,永寿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案件,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判决感激不尽。

  白江与永寿县某机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时受伤,经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八级;永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即机械公司)支付申请人(即白江)误工费6600元、辅助器具费2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2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208元。”

  永寿县某机械公司对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机械公司无需向白江支付误工工资、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本案被告在原告公司劳动过程中受伤,经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永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原告应对被告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赔偿。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由原告承担被告误工工资、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09416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永寿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