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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法院:违反交规酿祸端 积极善后获缓刑
作者:王莉  发布时间:2015-11-04 09:24:30 打印 字号: | |
  2015年11月2日,永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涛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5年5月1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张涛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永寿县乾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甘井镇烟庄村村口处时,与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行人王慢慢(女,47岁)相撞。事故发生后,张涛及时拨打120和122电话,王慢慢现场诊断为创伤性休克、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后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永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永寿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