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日,永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范某在庭审时禁不住后悔落泪,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
2015年6月21日17时57分许,被告人范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在永寿县兴寿路与同方向秦某骑乘的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秦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永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范某因超速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法官寄语:车祸猛于虎。大家在享受车辆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不要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将自己和别人的幸福生活推向深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