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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法院:房屋买卖生事端 法官调解平纷争
作者:左广利  发布时间:2015-11-04 09:19:10 打印 字号: | |
  2014年2月12日,李玉与王平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一份,约定王平将其购买的店头供销社北院商业一条街门面房两间出售给李玉。合同约定房屋出售金额为16.3万元,自2014年2月12日起,房产权、使用权均归李玉所有。合同签订后,李玉先后付给王平房屋价款13.4万元,王平将房屋交给李玉使用。

  后李玉以所买房屋没有产权证为由多次找王平,说自己不买房了,要求退款。王平认为两人合同已经签订,并且房屋已经实际交付给对方使用,坚决不同意退房退款。李玉遂将王平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令两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王平返还自己已付购房款;案件受理后,原告又要求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房屋价款13.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各执一词,承办法官在背对背调解的过程中,了解到原告之所以要求退房退款,并主张合同无效,主要是觉得自己当初买房买贵了,但是这个理由站不住脚,所以才以没有房产证为由提出诉讼请求。

  了解到这样的实际情况后,主办法官首先告诉原告合同的约束力以及违反合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背对背给被告做工作,希望其能在房屋价款上作出让步,以促成合同继续履行。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原告付被告购房款2000元,剩余价款被告表示放弃,原告自愿承担案件诉讼费。案件当场履行完毕,取得了案结事了的效果。(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永寿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