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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容留未成年少女卖淫 罪大恶极受严惩
作者:樊洁 吴巧玉  发布时间:2015-11-03 10:38:32 打印 字号: | |
  三原一男子曾因故意伤害、贩卖毒品被依法惩处后,仍然屡教不改容留两个未成年少女在其照看的足浴店进行卖淫活动,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2015年11月2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岳某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查,2015年6月22日晚,郝某、黄某到三原县丹尼尔商城孜馨堂足浴店进行嫖娼,要求在足浴店内的被告人岳某帮忙联系女青年,后岳某联系了其它足浴店的冯某和刘某两名女青年前往孜馨堂足浴店,并容留冯某和郝某、刘某和黄某在该店内发生性关系。岳某收取嫖资后,扣除每人40元剩余嫖资交给冯某和刘某。又查,2010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因贩卖毒品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岳某因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三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拘留时间为2015年7月7日至2015年7月22日。

  另查,冯某、刘某出生于1998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介绍他人卖淫并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罪名成立。2013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检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8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