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思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机动车车辆所有权证书,诈骗他人财物数万元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据查:2012年7月被告人王思源用自己按揭购买经营的车辆伪造该车产权证,通过王某担保并抵押产权证从李某处借款10万元。在连续按月付清三个月利息共计15000元后,王思源无力偿还借款。王某向李某支付10万元借款后,多次找王思源追偿未果。2012年11月,为了应付王某索要借款,被告人王思源继续隐瞒自己无所有权的事实,以12万元和王某签订了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并承诺事后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在经营该车时被车辆所有人扣回。后王思源与车辆所有人达成协议,同意所有人将车作价处理并委托其支付给王某4000元现金,后其对王某避而不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思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机动车车辆所有权证书,诈骗他人财物数万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思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思源委托车辆所有人支付给王某4000元现金,具有部分退还赃款的行为,可适当从轻处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