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既前后相承相接、又继续深化丰富,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和任务。司法改革由中央统一规划和部署实施,使得司法体制改革不再是单兵突进,改革道路将更加畅通,改革的成果更加让人期待。今天我以一个在职法官的眼光,对目前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及制度设计谈一些自己的拙见,不足之处,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一、我国目前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
法官的职业保障是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务、充分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基础和物质性前提。法官职业保障的内涵较为丰富,它包括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职业地位保障、职业收入保障、职业安全保障和职业教育保障等内容。我国《法官法》第4条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法》第8条从法官职权法定、独立审判、工资及福利待遇、申诉控告、辞职等几个方面规定了对法官的职业保障,《法官法》第36条至第38条规定了法官的职业待遇保障,具体内容为:“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此外,《法官法》还规定了法官职业教育保障和职业监督保障等内容。但目前我国的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与法官的应有的司法属性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难以落实。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现实中法官的职业权力却不同程度地受到法院外部和法院内部双层“监督”的影响,严重地干扰了法官独立行使职权。首先,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人事任免,职级评定、人才选拔等基本上由地方党委部门全盘掌握,这些部门或者部门的领导在法官办案的过程中,对个案因某种原因向法院施加压力,法院因为要保护法院的整体利益而不敢得罪,从而压制或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造成法官凭“领导指示”办案的现象。还有一些媒体对未决案件的倾向性报道和评论,更是让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处于两难境地,也很容易造成法官的独立审判变成遵从舆论审判。这些都不符合现代法治的一般规律和司法属性,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干扰了法官独立审判权的行使。
再加上近年来对“息诉罢访”以及“维稳”不科学的考核要求,导致法官采取了“和稀泥”的方式安抚当事人息诉罢访,产生了恶劣的效仿效应,出现了“闹法”不断的现象,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司法形象,而且给法官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致使许多难缠、爱闹的当事人的案件无人愿意办理。其次,法院的院长、庭长、审判长等因某种原因压制、影响或以审委会研究的方式干扰法官的独立裁判,法官因不敢得罪上级或必须遵从审委会意见而出现违法裁判的事例现实存在。
(二)法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高。
当前,我国法官的工资待遇及福利待遇是由地方财政参照公务员的工资及福利制度和标准进行发放。法官的行政级别越高、工龄越长,工资及福利待遇就越高。《法官法》里规定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根本没有完全实现。法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与其工作性质和身份地位不相符,就难以树立起法官的职业自豪感,从而削弱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由于审判工作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一旦法官向金钱诱惑屈服,就很容易产生司法腐败,试想要让一个低收入的法官,仅凭精神意志拒绝金钱利益诱惑而公正司法,目前来讲,实在是有悖人性和有失常理。分析一些腐败案件的形成过程,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待遇低。“高薪不一定能养廉,但低薪必不足以养廉,低薪之下难以抵制和减少腐败”。现实中,有不少精英法官因工资及福利待遇太低而转行去当律师,造成法院人才流失,引起法官群体心里躁动。因此,法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能和一般公务员一样对待,应当绝对高出普通公务员,以保证法官职业的尊严和职业荣誉感。这样,可以让法官摒弃社会现实的困扰,专心于司法审判。
(三)法官职业尊严不高,社会对法官的尊崇度不够。
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但在我国,法官从未享受过法律世界国王的尊严。职业尊严关乎一个职业在社会上的地位,影响这个职业的社会评价。法官的职业尊严直接关乎法律的权威,取决于司法制度安排的科学性,取决于司法制度对法官职业尊严的设计和保护,也取决于法官群体的廉洁自律。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高高在上,当事人必须服从法官,否则就可能被以藐视法庭罪判决社会服务或投进监狱,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职业的尊严几乎无人敢挑战。反观中国法官的职业尊严,一方面,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官履职安全保障机制,怕在庭外遭受报复,另一方面怕出现“维稳”的麻烦,为了息事宁人,在当事人哄闹、冲击法庭、出言侮辱甚至动手打人的情况下,法官多以批评教育处理,即便是法律规定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实际上也用的很少,加上出现的个别法官司法腐败现象,无形中降低了司法职业的公信力,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股不尊重法庭,不尊重法官的风气。当前很少有律师放弃自由职业去选择束缚更多的法官职业,而法官辞职后却多愿意做律师,暂且不论两者的经济收入差距有多大,职业尊严不高是因素之一。另外,当前在公务员招录考试中,报考法院的人数相比报考其他政府部门的人数要少得多,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法官的职业尊严和社会尊崇度与法官的职业身份极不相符。
(四)法官职业安全制度缺乏,安全保障体系不完备。
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明确地规定出了法官的独立审判地位及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现实中不乏因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对法官的工作不满,采取自残或者其他过激行为而处分法官的事例,这其中未必都是因为法官有违背法律或者职业道德的行为,仅为维稳、平息事态或者给当事人一个交代的为数不少。还有,如果法官在庭外受到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侵犯,也会被当做一般治安案件或者一般的刑事案件进行处理,没有针对法官特殊职业的特殊保护。法官作为社会各种纷争最终裁决者,处在社会各种纷争的矛盾漩涡之中,法官的职业风险越来越大,一些地方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冲击法庭、报复、围攻、威胁甚至故意伤害法官的事件屡有发生,导致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因为考虑到自身安全而顾虑重重,不敢下判决或者倾向于“会哭的孩子”。这将给我国审判事业的长足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法官在依法履行职务、认真细致做好案件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由国家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和保障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五)法官职业教育培训保障机制缺乏,培训内容设置不科学。
当前,根据各级法院的教育培训规划,经过多年有效的教育培训,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在教育培训过程中,仍存在着缺乏健全的教育培训考核和保障机制,法官教育培训的内容尤其是课程设置缺乏明确的目标选择和长远设计,缺乏职业化的思路,基本上是以法律知识灌输为主,以单项培训、临时培训为主,缺乏明确的职业法官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设计,培养教育的效果不佳,往往出现计划很好,效果不好的现象。因此,应改变现有法官职业培训机制,建立一套科学的、切合审判工作实际的法官职业培训机制。
二、法官职业保障的制度设计
司法改革划归中央事权,使法官群体对司法改革充满信心、对法官职业充满信心、对依法治国充满信心。除了已经出台的法官员额制,法官群体最关注的两个职业保障制度已经出台,一个是2015年9月15日深改组通过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另外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这些职业保障制度将有力提升法官职业尊严和社会尊崇度,促进法官依法公正裁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法官员额制和已出台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充分体现了法官责权利相适应原则。首先,法官员额制为法官指明了职业发展方向,为打造一支忠诚、专业、优秀的法官队伍提供了制度保障,与之相配套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则为专业素养高的法官开辟了一条职业发展的晋升之路。其次,深改组通过的《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法官的职业发展前景,要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设置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要对法官的工资待遇给予特殊政策,要建立与工作职责、工作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要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障,明确了法官的司法责任和对危害法官言行的惩治。虽然这个意见目前只适用于改革的试点法院,但对法官个体而言,责任的承担已经明确了界限,为避免法官被莫须有处分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些正是我们这些坚守岗位法官群体所期待的。
但是,在目前改革方案设计上,偏重于法官的职级待遇和薪金待遇,对法官的履职保障重视不够。目前正在试点实施的地方法院人、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到底如何运作,尚无定论。如果由省级统一管理后,法官收入不大幅增加、办案经费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肯定会挫伤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另外,中央虽然出台了权力干预案件法官记录制度,但在无相应配套措施的情况下,这只是缘木求鱼,哪一位法官会冒着被权力莫须有惩戒的危险去如实记录,没有配套措施的跟进,单单设立法官如实记录干预制度,顶多只是给法官的一个心理慰藉,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显得十分现实和必要。因此,在落实司法责任制后,在司法整体外部环境未有大的改观、法官面临的压力与责任前所未有增大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权责利相统一原则,适时修改《法官法》,用法律来保障法官的执业权力、职业权益以及身份、荣誉等,明确法官的权力清单和职责清单,建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对法官的职业保障。
我们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与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相配套的措施也会很快出台,中国法官回归司法属性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