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有着钓鱼的共同爱好,在一起钓鱼的过程中成为朋友并相约一起吃饭,没想到就是这个所谓的朋友,在吃饭喝酒时趁其不备将自己的钱包里的现金和正在充电的苹果手机盗走。2015年10月13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对此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方某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查,被告人方某与被害人付某因为经常在一起钓鱼而相识并成为朋友,2015年4月17日晚23时许,付某在三原县仓南路“三原烤鸭店”请被告人方某和张某吃饭,被告人方某趁付宇不备盗走其钱包内现金500元。饭后付某离开并将自己正在充电的金色苹果6手机遗忘在包间内,被告人方某向店内员工谎称包间内的手机是自己的,并将手机拿走予以变卖,所得赃款已挥霍。经三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0元。
另查,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方某已赔偿被害人付宇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方某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方某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2条、第72条、第73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