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朱鹏伙同孙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查:2015年5月7日,被告人朱鹏伙同孙军(另案处理)二人翻越一公司围墙潜入位于该公司西北角的自行车棚,由孙军望风,朱鹏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两辆电动自行车车锁,两人各骑一辆电动自行车由公司大门逃离现场。后将电动自行车以每辆600元的价格卖掉,所获赃款用于二人吸食毒品。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辆电动自行车的价值为人民币4600元。5月8日凌晨2时许,朱鹏伙同孙军来到一小区大门外,二人趁门卫熟睡之机用手推开电动门进入小区内来到三号楼外,被告人朱鹏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停放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车锁撬开。随后二人来到四号楼三单元楼门口,被告人朱鹏再次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停放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车锁撬开。二人将两辆电动自行车骑行至小区门口,被告人朱鹏用手将电动门推开后二人逃离现场并将所盗自行车存放于南环路一小区单元楼下。后被盗电动车被失主追回。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辆电动自行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600元。
以上被告人朱鹏伙同孙军二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200元。所盗赃款被二人吸毒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朱鹏伙同孙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犯罪中二人一人望风、一人实施盗窃,二人行为积极主动,作用相当,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朱鹏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盗窃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为筹集毒资而实施盗窃犯罪,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